已解决
双重劳动合同的认定
0我们40多人,原来是国有A公司的正式职工,1998年A公司与国有B公司成立了C公司,我们被安排在C公司工作。当时A、B公司之间有协议约定,由A公司与我们解除劳动合同,再与C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我们没有与A公司办理过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只是A公司将我们的人事档案移交给C公司),但我们已与C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由于经营不善现在A、B公司决定解散C公司,我们要求A公司解决我们的就业和国有身份职工问题,回A公司上班。而他们的答复是:我们与C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原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就自动失效。因此我们与A公司已没有劳动关系。我们的就业和补偿等等,只能找C公司。请问,我们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是否仍然有效?他们所说的我们“与C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后,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自动失效”站得住脚吗?对我们这种签订有两个劳动合同的情况,是先与A公司签的一个合同无效,还是后与C公司签的一个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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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U102 提问时间:2014-03-03 17:0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