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使用善意取得不?
1人回复
补充内容
提问者:U123 提问时间:2014-03-10 9:20:35
[河南-郑州-金水区]
钟鸣律师
电话:13623809522
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在制度。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两年内享受让人追回。(出后面那两种情况追回不需给付受让人费用)但是受让人如果是通过拍卖或者从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那里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追回是应支付受让人费用。
回复已关闭
闫建秋律师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