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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情况下的认购书有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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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预售商品房认购书,并于同日支付定金10000元。约定房产公司在5日内为某甲预留所选房号的房屋,在5日内某甲如不按约定的付款方式向房产公司付款并签订购房合同,则定金不予退还。后某甲因故未与房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双方为应否返还10000元定金一事发生纷争。某甲诉至法院要求房产公司返还10000元定金。法院审理查明,在签订认购书时,房地产公司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打在审理过程中,取得了许可证。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购书无效,开发商返还购房者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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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U179 提问时间:2014-03-31 14: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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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俊律师

    电话:13949008031

    回复时间:2014-03-31 14:24:40

    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双方签订的认购书仍然有效,开发商主张认购书无效,其只需返还定金的主张不能成立,开发商应双倍返还定金。法院认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认购协议有效,因开发商原因未能订立购房合同的,开发商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该观点的依据主要是:1、观点一中《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只是行政管理的内容,不能从其条文中认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即不属于认定协议效力的强制性规定。而其他法律规定,虽然从其条文规定中能明显反映出是强制性规定,但这些法律规定的效力是行政规章和地饭规定,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不能认定为合同无效的依据。2、认购书本身并不能反映预售的事实,购房者缴纳的定金是作为订立主合同的担保,而不是预付款。所以认购书在主合同购房合同签订前已经独立并生效,该认购书中约定的立约定金的生效也是独立的,在主合同之前就已成立。如果在执行认购书的过程中,购房者并无违约行为,导致双方未能签订主合同系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无权预售商品房,该责任应全部由开发商承担。所以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就要承担定金责任,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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