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之后还可以再起诉吗?
0辞职后单位欠我3100元钱,要了很多次,才给了1300元,剩余1800恶意拖欠不给,我投诉到德州劳动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调解说是给800元,朋友们都劝我先收下再告他,单位把钱送到劳动保障局,劳动保障局打的收条是“今收到某某公司某某员工工资800元,此案已调解完毕,再无纠纷”我去拿钱的时候,劳动保障局的人让我在收条上签上某某领走工资800元字样,然后就把收条附在了我的投诉书上,我的投诉书上已经写明了单位没有给交社保,没有给签劳动合同,收条上写得此案已调解完毕,再无纠纷,能不能包括单位没有给交社保,没有给签劳动合同这两项再也不能产生纠纷呢,像这种情况我还能再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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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U187 提问时间:2014-04-04 8:4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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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4-04-09 9:00:06
劳动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书的内容包括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由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并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就同一请求再次申请仲裁。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调解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除非有证据证明调解书违背给你公平自愿原则或有其他重大违法情况,是不能再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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