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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

无固定期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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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一家外企服务了八年,已签定无固定期合同,2013年9月因病(搬运工,扭伤了腰)休假至今,已有九个月,现公司想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我能要求公司陪偿金吗?若能,陪偿比例是多少?

1人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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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U457 提问时间:2014-05-23 17:4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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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贾国胜律师照片

    [河南-郑州-金水区]

    VIP会员

    贾国胜律师

    电话:13298366818

    回复时间:2014-05-23 17:49:20

    你好,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据你所述情形,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你可依法主张其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协商不成,可依法起诉来维权。如有后续问题,建议你可直接来电详细说明。

        律师积分:192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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