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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翻盖,宅基地两块。(老人和儿子出资,各出一半款项)。宅基地上名字是老人,没
0农村房翻盖,宅基地两块。(老人和儿子出资,各出一半款项)。宅基地上名字是老人,没有儿子。现在,老人出于某种原因其中一块宅基地赠与女儿(以公正,去当地公正处)。目前是老人和女儿各站一块宅基地。为了体现儿子的利益,把已经翻盖的房屋,(不是宅基地所有权,翻盖的房屋)二分之一归儿子,四分之一归老人,四分之一归女儿。现有这两种协议。翻盖房屋的协议是家人坐到一起同意,签字按手印的。 我想问问,这两种协议能同时存在么?若能同时存在,谁更具有法律效益。若不能,哪种是没有法律效益的。担心的问题是,百年以后老人不在了,到底是哪份协议有用,因为宅基地没有儿子的名字,相当于老人和子女一人一半,老人若不在,女儿还有资格要老人的二分之一。儿子实际是二分之一的二分之一。还是老人不在以后儿子还是占有翻盖房的二分之一,女儿只能和儿子共同平分老人的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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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U942 提问时间:2014-07-09 8:5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