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6年3.31日被原公司劝退。当时我已经在公司工作了将近6年,公司给了我
0我于2006年3.31日被原公司劝退。当时我已经在公司工作了将近6年,公司给了我1万元,逼我写辞职书。我因为此事,在1-2个月内,早醒,痛苦,长出了大量的白发。我当时已经在空军总医院心理科看病,并且开始吃药治疗。当时,我并不知道公司违反了劳动法。我当时是公司的主管会计,工资税前5800元,还可以有电话费和交通费的报销。后来,直到现在,我还在服用精神科药物。今天,当我和以前的同事,偶然说起住房补贴的提取,又引发了我心理的憎恨。我上网查找资料后发现,公司违反了劳动法。因为时间太长,我想问问,我一直生病(精神心理科的疾病)是不是可以作为仲裁中止的原因,而且,我当时被设计了,也不懂保护自己,直到今天我知道,原来我是可以追回我的权利的。我一直确实不知道这件事情。因为,公司领导利用了我的脆弱心理状态,逼我自己提出辞职,我一直以为,我是自己辞职的。可是今天想到,既然是我自己辞职,公司当时为什么要给我一万元。我知道,公司的财务凭证必须保留15年,就是公司清算了。我所在的公司是著名跨国大公司。我之前的子公司已经关闭了,但是这家公司在全球及北京还有公司。总部在国外,北京有他们的中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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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U1037 提问时间:2014-07-15 8:5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