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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被解除劳动合同应获得哪些赔偿?
0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签约至2015年的5月份,公司将于本月底被其他公司收购,收购后我新公司不予接受我的劳动关系,而我的预产期在2014年10月29日,请问我应该获得现公司的那些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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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U083 提问时间:2014-10-16 17: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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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4-10-16 17:30:23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行为,无效法律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女职工的行为符合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法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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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