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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

劳动合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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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与某在京国企公司于2000年6月签订了聘用劳务合同,合同有效期2年。合同到期后,由于工作需要继续在该公司工作,但一直没有续签合同。一直工作到2012年5月与该公司签订了长期劳动合同,无合同期间,该公司也没有给我缴纳五险一金等社保和医保,2012年5月开始在北京给我缴纳社保和医保。我在该公司的其他福利也只能从2012年5月算起,请问,这样合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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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U1993 提问时间:2014-12-08 10:5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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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郑州-金水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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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立建律师

    电话:13137122319

    回复时间:2014-12-08 11:25:37

    我国劳动发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关于缴纳社保和医保的时间,您可以向单位提出异议。

        律师积分:687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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