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种索赔是否合理?
20我司是一间小型机械加工厂。从2013年开始为某厂加工产品。2014年7月底因为一个产品到底是我们加工报废还是他们本身的毛坯件不良,产生意见分歧之后,停止合作关系,(这个产品后继全部由另外厂家进行加工)双方开始对账。2014年10月13日对方发来一张盖有他们公章的传真,跟我们确认了产品的报废数量,要求我们赔偿,内容说如果认可这个金额的话,可以开票给他们了。我司于2014年10月14日开好增值税发票,对方财务接收。到了12月中旬,我司去要求对方付款,对方回答2014年12月这个产品发到外国后,外国人检查还是发现有50个产品报废,又要求我司赔偿,要求赔偿金额在未付款项中扣除。我司认为,我司在2014年7月底就全部交货完毕,对方在10月13日发来认可合格数量和报废数量的正式有效文件,现在外国方面发现的报废件,根本无法证明一定是我司加工,更何况时隔4个多月,而且在运送过程中因为碰撞或者挤压造成的产品本身就很薄很脆弱的边缘损坏和断裂,这个责任不应该由我司承担。所以想请问下,对方的这个再次索赔是否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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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wanwenxia111 提问时间:2014-12-26 13: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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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4-12-26 13:36:56
既然交货的时候已经验完货,之后再出现问题,你们可以不不赔。
律师积分:69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