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依法要求优先处置公司股权的问题
101、C某于2011年起先后四次共找我借款七百万元,自2011年底无法按时偿付本息,多次催要皆无果,2012年10月我提起诉讼,在法院调解下,2012年12月达成调解书,因C某名下唯一一套住房已抵押给其他人并办理了超出房产现时市场价值的他项权证已无实际意义,除C某在S公司10%股权(该公司注册资本金6000万元,C某出资600万元)外无其他财产可以执行,我于2013年3月向法院提起执行申请,执行查封了陈在S公司的10%股权,查封期限2年到2015年3月到期。但在查封过程中,发现C某于2011年2月以该10%股份为第三人在小贷公司借款作为保证人签字,因第三人无力偿还,小贷公司已于2012年10月诉前查封了C某的10%股份,查封期限亦未2年,于2014年10月到期,但我已到公司部门查明该笔C某借款担保行为当时,小贷公司与C某并未办理股权质押担保手续。后来该小贷公司与第三人及C某借款官司于2013年3月判决,由陈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负责清偿后可行驶追索权,小贷公司于2014年3月向法院申请执行。 2 、2014年10月小贷公司查封C某股权到期后,因小贷公司疏忽等原因,未及时续封,直至2014年12月才继续续封,期间断档长达70余天。而我查封期限到期日前两天,我及时续封了,续封存期限三年,到2018年3月。 特咨询:依据我国法律条款,我是否可以认定该C某的10%公司股权虽有多次查封事实,但是其他查封效力已经消灭,即使再次查封,也属于排在我查封后的轮候查封。同时该小贷公司申请参与平均分配的理由不成立,因C某在其与第三人经济案件中仅为担保人,其他第三人尚无法证明没有其他财产可以执行,但C某在与我的借款案件中,只有其所有的公司10%股权可供执行,法院是否应该支持我的申请优先处置公司股权的申请,盼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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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U3842 提问时间:2015-04-08 13:2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