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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工作期为五年 地点在大连 工作内容为财务主管 每月工资5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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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经中间人介绍,中间人、我与用人口头约定工作期为五年 地点在大连 工作内容为财务主管 每月工资5650元,后因此为前提我辞掉了原来稳定的工作。现在,老板在其他两个城市创立了两家公司,准备放弃、注销大连公司,并以公司效益不好,一直亏损为由,非要强行将我的工资降低到每月4000元。并且是把已经过去的月份工资也降低,请问这算不算用人方违约?我想一:不同意降低工资,要求老板严格执行口头协议;二、如果老板非要强行将我的工资降低,我有没有权力要求其赔偿以后未履行完的剩余时间(5年已经履行2年)的工资?敬请答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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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U3852 提问时间:2015-04-08 23:4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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