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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党委参与具体行政侵害本人基本人权,有什么途径可救济?市级党委是否有权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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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简述:本人从事民办幼儿园工作24年,在瑞安塘下8年多。属于温委【2011】8号、瑞委【2012】8号文件规定的参加人事代理、事业保险退休对象。瑞安教育局指鹿为马,硬说瑞委【2012】8号文件规定民办教师参加人事代理必须以试点单位为前提,拒绝为本人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导致本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1年多无法办理民办教师退休手续。为此诉至法院,状告瑞安教育局违法不作为,庭审时,瑞安教育局仍指鹿为马,并强调对文件解释不同的,应以职能部门的解释为准。最终瑞安法院以法院不替行政部门做决定,全面驳回本人的诉求。因温委【2011】8号指定由温州教育局负责解释。瑞委文件是为了落实温委【2011】8而发布的,第二条第十款明确规定瑞安教育局落实的责任。本人因此向温州教育局和瑞安市委提起文件解释。同时上诉到温州中级法院。上诉审举证期内温州教育局按文件规定对温委【2011】8号规定的民办教师参加人事代理条件做出了解释。瑞安市委为此组织瑞安法院、瑞安教育局、社保局、市府法制办、市委法制办等部门协调对接,要求瑞安教育局作出解释,可瑞安教育局迟迟没有答案。上诉审结束后,瑞安教育局自知将要面临败诉的结果,便铤而走险,移花接木,拟定“关于瑞委【2012】8号文件若干说明”,误导瑞安市委市府两个办公室盖下印章出具给本人,并将此若干说明拿到温州中院,由于党委行为不可审,导致中院受此“若干说明”干扰,又全面驳回本人的诉求。剥夺了本人作为民办教师人的人事代理权、事业参保退休权、企事业退休自由选择权、平等权等基本人权。
二、困惑求助:现因这“若干说明”盖着瑞安市委的印章,由于党委行为不可诉、不可审。本人还无法向高院提起再审、也无法提起行政复议。请相关专家指点迷津,支持民办教师寻找人权、尊严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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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u42660 提问时间:2015-05-01 20:4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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