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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

6年不许经营,霸占他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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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上诉):张征,男,吉林市大东亍富裕胡同34一1一20号;
反上诉人因赵传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反上诉,答辩如下:
⒈判决明确。
本案判决明确,条理清晰,本案案情简单明了。判决充分了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性。赵传宝在法庭违背事实、歪曲事实还想让法庭相信。
⒉第三人在法院的证词真实有效,符合法律程序,具有法律效力。
⒊上诉人赵传宝在船营法庭出示全部证据没有真实性、不具合法性、无关联性,原告提出异议,无税检章、无名头的假发票出证,白条子是假的,无与张征租赁合同有关。与本案无关。冬季来临,供热是商品,赵传宝享受供热,张征交供热费,那有道理,何况张征还是下岗职工,单位不给开资。
⒋上诉人赵传宝强行霸占原告张征房屋财产为目的。至今己5个月之久,且无合同、无租金、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因为被告霸占原告的是营业性门市房,在租金损失之外,要求赔偿原告每月经济损失合计每月4500元(以实际发生为准)。,共5个月,22500元,按实际归还日期为准。
5.赵传宝违反了我国宪法的规定及《民法通则》第75条之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财产应受法律保护,赵传宝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侵害了张征的合法权益。1如果暴力强占他人合法拥有的房屋,那么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刑事犯罪了。己构成侵占罪,.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2提供强占房屋人在强占期间对房屋结构是否改动要负责。
6原告父母张金明、吴辉是个工作作风严谨,每次房屋变动都有相应材料证据,都有发票、许可证。不可能在合同之外有口头协议,历史证据齐全,一年租赁费1.8万元都有合同,而巨额装修费8万元一字合同没有,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法律依据,不值一驳。
7赵传宝再拒不归还房屋就请被告出示,吉林市船营区松北二区18号楼2单元1楼左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及2009年6月1日之后租赁合同书面文本。制止被告无故拖延霸占房屋。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中法驳回被告上述,归还房屋,赔偿经济损失。承担诉讼费用。
答辩人:张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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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u43069 提问时间:2015-05-17 20: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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