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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法的骗局面前,买房人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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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许、李两家购买滕州市龙泉街道邾城居委会刘成运民房四间,2005年7月在滕州市房管局办理了房产交易过户手续并分别取得房产证书。从买房自今近10年了,2015年3月滕州市人民法院在场作出再审判决,该房买卖合同无效。面临撤销房产证。滕州市法院会同原告采取五步法剥夺买房人权益的。
剥夺买房人财产权第一步是,卖房人刘成运之胞弟刘成文要求亲胞姐妹3人,起诉其兄刘成运、刘成文所卖房屋是父母遗产,要求分割其兄所得卖房款。2006年12月,在不让买房人(房产证持有人)参与诉讼的情况下,滕州市人民法院(2006)滕民初字第2209号判决,刘家兄妹要求分得卖房款不予支持,判决认定所售房屋16-5号房产为刘家三原告及二被告共同所有。
剥夺买房人财产权第二步是,刘家兄妹采取对卖房人刘成运打压方式,造成卖房人压力过大,心脑疾病死亡。使上诉人刘成运未能出庭诉讼,妻女认为房子已卖,放弃诉讼。使滕州市人民法院(2006)2209号判决生效。
剥夺买房人财产权第三步是,卖房人之姐弟4人,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滕州市房产管理局,理由是,经滕州市人民法院2209号判决书确认,该房是刘家的共有财产,滕州市房产管理局为买房人颁发的所有权证,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滕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以2209号判决,确定原告有诉讼资格。以(2008)滕行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书认定滕州市房产局交易颁证符合法律规定,驳回原告请求。刘家不服判决,上诉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仍驳回上诉。此判决确定了该房屋交易与滕州市政府没有责任。
剥夺买房人财产第四步:刘家在行政诉讼没有达到目的,于2010年向滕州市再次提起民事诉讼,以买房人明知诉讼房屋有纠纷,系居委会集体土地为由,请求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定16-5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滕州市人民法院在五被告不知情无一人参与诉讼情况下,作出(2009)滕商初字第2507判决,认定刘成运与买房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剥夺买房人财产第五步是:刘家兄妹在请求法院判决滕州市房产局撤销买房人房产证无果情况下,申诉山东省高院,请求山东省高院撤销房产证。省高院驳回请求,但认为滕州市人民法院(2006)2209号、(2009)2507号判决已生效,原告可申请滕州市法院直接宣布房产证撤销。2013年滕州市人民法院在召集买房人开庭撤销房产证时,买房人提出滕州市人民法院对16-5房屋两次民事诉讼判决,作为该房屋权利人均不知情,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请求滕州市人民法院再审。2014年10月滕州市法院再审,对于原审部分事实进行了更正,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4)滕民商再初字第7号判决书,但仍维持了本院(2009)2507号民事判决。
就这样,滕州市法院利用了9年的时间,进行了五次开庭审理,作出五次判决,把该房产判决给了与该房产无关的人。而买房人两次维权民事诉讼,均被滕州市人民法院以刘家正在提起诉讼而被中止。滕州市法院向买房人解释:国家法律没有错,法院数次判决没有错,滕州市政府交易办证没有错,刘家告的有理,错就错在你们不应该买这个房屋,可16-5房屋卖房人已经卖了,买房人已经买了,钱也付了,证也领了,现在买房人被他人套入设计骗局中,买房人的损失应该向谁追索呢?请热心法律专家和网友们给出出主意,如果需要判决书和有关资料,将予以提供。
邮箱: kxs1955@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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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u43476 提问时间:2015-06-01 6: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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