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网具面积有无规定?
0今年4月7日,我和几个同事在长江边闲逛,看到江边水里有小鱼,一时兴起就买了一张12米长,0.5米宽,网眼2厘米的丝网捕小鱼。刚捕2网水上派出所来了,把我们8人带走,说我们在禁渔期使用最小网眼渔具捕鱼,触犯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我们总共捕捞了29尾,共0.9公斤的小杂鱼,并无保护鱼类。我们并不知道长江禁渔期的事,向警方解释无效。最后让我们8人,每人交1千元取保候审。我们回来后查阅相关资料,法律规定定罪标准里有捕捞数量、渔具网眼,但没有规定网具面积。我们认为我们最多够行政处罚,不至于触犯刑法,警方说我们触犯了刑法,可能要法院判决。我们就想咨询刑法里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网具面积有无规定,万分感激!
补充:非常感谢张律师的答复。但我还是有疑问,就是关于禁用的工具有没有详细的司法解释?比如说使用最小网目的渔具,这里面就范围大了,小孩在公园捞小鱼的渔网算不算呢?我认为在规定最小网目渔具的同时还应该对渔网面积有所界定。不能一概而论最小网目的渔具捕鱼就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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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江南的石头 提问时间:2015-06-14 13:5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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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5-06-15 9:07:10
立案标准如下:
第六十三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战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律师积分:1952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