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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工人出事的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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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老家在农村,前段时间我家进行了房屋改造,是承包出去的,工头带了一个工人和他的妻子干过,不慎,工头和工人从墙上掉下来了,工头没事,工人脚骨骨折了,现在工人找我家索赔数额较高,我想咨询一下是谁的责任多一点?
1.两人先后摔下来(工人先从低处摔下,接着工头从高处摔下)工头没事,可以认定为工人操作不当码?
2.我们事先不清楚工头有无承包和用人资格,当时村里进行村容村貌改造,很多人都找的此工头来改造房屋
3.我家和工头没有签订合同,只是口头协议,是包工包料的
4.工头找的工人我们不认识,是他自己找人干的
                                            期待您的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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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u44001 提问时间:2015-06-23 9: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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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律师律师照片

    [河南-郑州-金水区]

    张律师律师

    电话:13253592255

    回复时间:2015-06-23 15:26:11

    一、房主的赔偿责任。房主与包工头之间是承揽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谓选任有过错,是指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选择有明显过错,如明知承揽人没有从业资格而选任。定作人,明知道承揽无建房资质,仍将房屋承包给其建造,所以应当承担选任过失范围内的责任。

    二、包工头的赔偿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赵某是在建房工地上干活时从二楼摔至地面导致受伤,袁某在组织施工时未采取安装防护网等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对于受伤者应负相应的责任。

    三、受害人自己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受害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无相应资质,并且在工作中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没有做到安全注意义务而导致事故发生,也应对自己受伤负担一定的责任。

        律师积分:1952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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