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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病弱者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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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5岁结婚,3岁高龄生一女,一生只生育过一个孩子,1996年乡里大搞计划生育,要先进1000元,如果那不出钱就强行做手术。我认为他们做得不对,就发生口角,当时的乡长带领十多名人员对我拖打脚踢如捞地一样,头朝下脱了我100多米远,当时我的腰疼的厉害,他们说是装的,强行做了手术后,医院检测书系列腰椎盘突出压迫神经又出现了颈椎痛眩晕。经县常委会研究,县医院18位专家鉴定为2级残疾。1997年 4月乡政府拟好协议书给我13000元伤残费,并强行让我付百分之四十的责任,又从伤残金中扣掉4900元计划生育费,实际只给了8000元。按残疾人法42条规定:伤残金只能由自己享受,任何人无权挪动。当时的协议书由前夫签订,不让伤残人参与,伤残人并未授予前夫参与的权力,事后没有伤残人追问。17年中由于伤残折磨,病情恶化,生活所逼以及精神打击,加上乡政府腐败分子仗势欺人,利用职务使用暴力致我残疾,我单独一人生活引发多种疾病:过敏,肺气肿,肺心病,胃肠炎,心脏供血不足,一直靠药物维持,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全靠亲戚接济,一年最少也得6000元。17年我已背上17多万元债务。一直腰痛,从一米六二抽到一米五七。一直向乡政府反应却无果。后因该协议书未经自己同意,又重新找乡政府,请求撤销,但未得到支持。若请求得到法律保护,应怎么做?会不会有结果?若提起诉讼,能否胜诉?会得到什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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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u44387 提问时间:2015-07-15 12:3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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