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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

法院不依法依规审判案件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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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与员工的劳动争议案近日一审判决书已下达,但令人失望。
一审我们公司是原告,因对区仲裁院的裁定不服,于是向区人民法院上诉。
我公司是于2011年5月通过国有资产公开拍卖,现有股东将竞买到的资产重新组建的民营公司。为了遵循湖南省人民政府的批示及要求,新组建的民营公司务必安置原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就业三年。于是,公司与原企业所有愿意上岗的职工签订了从2011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止三年为期的劳动合同。可是,劳动合同届满终止后,由于郴州城市建设的需要,市政府要求公司务必实施整体搬迁,不能在原址继续组织生产,而因环保问题公司于2013年11月起全面停产。因此,劳动合同届满终止后,公司不具备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条件。再加上公司资金相当紧缺,不能及时将合同三年的经济补偿金发放给员工,为此,员工向所属区人社局劳动仲裁院申请仲裁。2014年10月份,苏仙区劳动仲裁院裁定:
    1。公司支付244人三年合同期的经济补偿金3*1500元/人。1500元的补偿标准是员工提出来的,仲裁院主导的标准,根本没有依法依规。因为大多数员工都是在2013年上半年停产放假了,只拿几百块生活费;另外还有72人向公司递交了离岗申请书,申请书上明确只享受社会保险,不享受生活费;这样,绝大多数的员工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达不到郴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是1035元/月。2011年7月份签订劳动合同的总人数只有395人,期间有自动辞职的,到合同终止只有243人在册。
    2。裁定公司支付430人2008年至2011年6月30日三年的经济补偿金。2008年至2011年6月30晶属破产清算期间,企业宣布破产后,在破产期间由企业百分之百控股的在2000年就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公司重新组织生产。这家公司没有破产,对外具有法人地位,争得省政府及清算同意公司以租赁破产资产的形式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但清算组有明文说明公司不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主体资格,所以这三年公司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可是,仲裁院支持了员工提出的公司应承担破产期间三年的经济补偿金的申请,理由是公司的名称没有变更,还有就是没有认定的事实劳动关系。在破产资产转移前,破产清算组就职工提出的所有诉求都作了书面的明确答复,也就是说破产清算期间的劳动争议问题不遗留。
    3。裁定公司承担破产期间原公司欠发的三年的出勤奖,共521人。
    4。裁定公司承担安排到二级机构就业的72人的生活费。理由是职工说职工向公司提交的离岗申请书是公司逼迫他们写的,还说是伪造的。但公司提供的是职工自愿放弃就业岗位的申请书,当事人都签了名按了手印证据。
    以上裁定明显是不顾事实、法规、证据而非法裁定,为此,公司向苏仙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公司上诉,支持仲裁院的裁定。
   请问各位尊敬的律师,我公司应该怎么做才能维护公司的正当合法权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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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u44754 提问时间:2015-07-28 22: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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