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决
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无效案
0婚姻期间一方擅自通过找到人无交易将底店转移在其姐名下,其姐第二次将该底店转卖。经法院提供房地产交易档案显示;第一次转移在其姐名下16万元,第二次其姐转移给陈某23.5万元。本人依据物权法第一二章,合同法第52条诉求第一次交易无效,第二次交易无效。通过一审、二审、三审判决认为;第一次交易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第二次交易陈某出资57万元合法取得所有权。
请问;物权法规定的房地产档案为法定依据,还是口述为法定依据?还有什么法律规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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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u44926 提问时间:2015-08-03 17:4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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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5-08-03 21:40:16
这叫保护善意第三人规定,详细可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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