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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我兼职劳动合同上没有的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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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是早教中心一名早教老师,劳动合同上只写明我的职位是老师,但是自我正式上岗以后,中心要求我兼职课程顾问的岗位(即:负责中心招生工作),这些劳动合同上没写明我要兼职这份工作,课程顾问的工作经常要外出广场、小区,菜市场发宣传单,打电话邀约家长来访参观,接待家长,为家长提供咨询服务并销售课程,课程顾问工作每天都要进展,占日常工作很大比例,而且中心主任口头规定:每个月只有在招收至少一名学生且销售额不低于2700元的情况下才会有200元兼职课程顾问的岗位津贴,那么请问律师:一、公司要求我兼任劳动合同规定的本职工作之外的第二项工作是否违法。二,如果合法,公司在我没有创造一定销售额的情况下不支付兼职工作部分的劳动报酬是否违法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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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1604775378 提问时间:2015-08-13 14: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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