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证人、证据有效吗?
0被继承人邹积绪和其第一任妻子张**育有三个女儿:邹红、邹锡、邹云。后来两人离婚,大女儿邹红跟着邹积绪,二女儿邹锡被邹积绪的母亲给了邻村的一家人,三女儿邹云跟着张**。后来被继承人邹积绪又与慕秀贞(带着九岁的儿子邹德才)再婚后一直住在祖辈留下来的老房子里。慕秀贞于1992年去世,邹积绪于1994年因醉酒突然去世,留下了一座老房子、存款9800元钱(扣除丧葬费用1300外剩余8500元)、门前大树若干以及邹积绪生前租用村委的自行车修理铺内的所有自行车零部件。邹德才求财心切,于圆坟那天就将翻找出的存款,由其本人分给邹红4500元钱,自己留了4000元钱,当时只有邹德才夫妻俩和邹红,没有外人在场,只分了存款,其他什么也没分。邹德才为了能独霸财产,找了三个证人到法庭上作证:邹红当时不要房子,多分了500元钱。还上交了一份记录单:“费用共1300元,剩现金8500元。共9800元,给邹红4500元,剩德才,邹红叫德才把房看好 不要”。背面“现场宜民 积信 宜昌 在德才中向房 94年正月15日”。该字条没有邹红的签名,而且邹红从不知晓有此物的存在,再者三个证人上庭作证时对当时分钱的时间、在场人员及人数、分得多少钱以及分的钱是存单还是现金的的很多说法都是不一致的。再者,在第一次开庭庭审时,为了独霸房产,邹德才起初声称自己分得了存款1350元(判决书第2页中第三行),在后来的庭审中又称自己分得存款4000元(判决书第3页第十行),邹德才自己本身就前言不搭后语,自相矛盾,所做的证词根本就不真实、不可信,请问这样的当事人说话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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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u46284 提问时间:2015-09-14 12:5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