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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负责办理产权判成协助买方办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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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协议中明确约定:产权由卖方交给买方时交清最后一万元房款,办理产权所需费用由卖方负责。但卖方长期以各种理由拖,六年多了还未办理产权,买方提起诉讼,判决当日原告有事耽搁,委托其哥哥参加诉讼。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卖方)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买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相关税费由被告负责。
    个人认为:此判决书把本应由卖方负责办理产权的事实改为协助实为不妥,是要求法院改判,还是向高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多谢指点!
    本房屋是被告从一单位购买的办公用房,改为住宅卖给了5家人,现在大产权还是单位的,单位委托卖方办理产权一事(同意过户给被告),被告总说没问题,但就是未给这5户人过户产权,买方不知从哪儿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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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ndgc 提问时间:2015-10-01 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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