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13)良民一初字第467号 《民事判决书》中三大困惑,谁能破解?
0困惑一: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30日送达的(2013)良民一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的审判长是林尧均(非民一庭法官、非合议庭成员),之前与《传票》一同送达的《通知书》上载明合议庭审判长是李愿(没有出庭审案),真正负责开庭审理的审判长是黄婉莹(助理审判员)。本案一审出现了三个姓名不同的审判长,令人困惑不解?
困惑二:林尧均审判长既不是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法官,也不是本案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其“民二”身份裁判“民一”案件、未亲自审理就擅自做主断案结案,令人困惑不解?
困惑三:南宁市良庆区法院以不属于本案证据且未经质证的《阳光新城四组团11#、12#楼工程施工合同(补充条款)》(注:一审查明属未经招投标、未备案的“黑合同”)作为判决主要依据,在判决书中却大篇幅地以该“黑合同”内容作为断案结案依据,而不以原告和被告诉讼期间双方提交一致的“经招投标和备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查明属“白合同”)作为证据,令人困惑不解?
以上三大困惑,是否于法有据?是否公平公正?令我百思不得其解。恳请法律界的仁人智士,深明大义、指点迷津、给以破解!
本人不胜感谢!
广西柳州:王益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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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18977286336 提问时间:2015-10-05 22:5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