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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

到底什么时职务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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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的权威人士:
     您好!我叫霍静,耽误您的宝贵时间,深表歉意。感谢您能在百忙之中看一下我的案件。
     孩子的爷爷(王景生)在2000年8月份成立了“辽阳衡达液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我和前夫(王强)结婚前一起帮助公公、婆婆经营公司,2001年7月我们结婚,婚后公司就由前夫和我共同经营。
     我们贷款和亲戚朋友借钱,陆续在长春、太原、沈阳等地汽贸城,以王强名字注册了个体工商户,销售“辽阳衡达液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和“其它一些厂家”生产的产品。
     2012年3月前夫因为和在沈阳给我们卖货的服务员有了婚外情,提出和我离婚。不让我去公司,冷战中我和平时一样从王强名字的工商银行卡中取了49900元钱,用于孩子的钢琴学费,物业费和家庭生活花销,随后他把我手里所有他名字的银行卡都注销了,王强也不再回家住了。
2012年4月,我不同意离婚,为了和孩子能够生存,我去长春卖货,因为我妹妹(霍杰)一直在长春帮我们卖货,王强知道后,要带人把长春的货拉到沈阳小三那。我情急之下,把长春的库房的货物挪到了邻居家库房。结果王强收卖辽阳太子河区公安局,带辽阳的警察和律师来到长春,以我职务侵占为由立案侦查,并直接把我立为网上逃犯通辑。走投无路, 2012年9月27日我把所有转移的货物送到公安机关。(我们夫妻的共同财产,被公安机关直接给了王强)从此我被取保候审了,这是案件发生的开端。
 2012年7月在给我立网逃期间,王强以我无故离家出走为由,对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离婚,一分钱财产未提。王强就是想利用司法机关处理我,以达到独霸夫妻共同财产的目地。2013年12月9日,法院判决我们离婚,但并没有分割长春、沈阳、太原财产,因为涉及刑事案件。
     2013年1月,当时我为了能够澄清自己,我向辽阳市经侦举报了王强购买增值税发票,(2014)辽宏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明确认定辽阳衡达液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虽然是王景生,但实际经营者是王强。
2013年9月,我的案件被移送到太子河区检察院,9月27日我被解除了取保候审,检察院说10月1日之后宣布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由于婆婆去检察院哭闹,检察院在2013年9月29日对我进行了取保候审。一年之后取保候审期满,检察院没有再找我解保或是续保,原以为事情就这样平息了。
2015年1月15日,辽阳太子河区公安局再次找我,说我从王强卡里取的49900元也是侵占,因为这笔款是从辽阳衡液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帐户上转到王强工商银行卡里的。辽阳太子河公安局把案件再一次拆包挑起,又以职务侵占罪为由对我进行了取保候审,我不同意取保,我说:“我如果有罪你们就直接抓我,不要总是这样折腾我,蹂躏我。”结果取保候审的保金是太子河公安局自己拿的。听说是公安局收受贿赂的领导被王强录音录像了,王强以之要挟。王强卡里的钱平时我俩都是自由支配的,用于生产经营和生活开销(我有票据可以证明)。
     案件终于还是走到了法院,辽阳这个小城市,司法部门官官相互。辽阳太子河区法院在2015年9月7日对我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在并没有下来判决结果,但是要求我配合司法局做一个审前调查,司法局的人说审前调查是对要判处缓刑的人做的,问我认罪伏法吗?我说我有冤屈,我不认罪,明明是他们一家在侵占我的夫妻共同财产。司法局说不认罪就不能判处缓刑。
我请了律师,律师递交了意见书:⒈案件管辖地是长春不是辽阳2.个体工商户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分店3.企业的实际经营者是王强,案件属于家族企业内部矛盾。还把平时我们共同生产经营的一些证据都提交了。律师开庭时做了无罪辩护。
     我就是想问问你们法律界的权威人士,我真的犯法了吗?我真的构成职务侵占吗?我不懂法,我这十多年相夫教子,奔波劳碌,把生意做起来了,王强不要我就算了,不给我财产也罢了,但不能还定我个罪啊,这样的冤枉我感觉死都不能瞑目。希望您能用所学的法律帮我分析一下,给我一个准确的答案。
拜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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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u47706 提问时间:2015-11-01 18:5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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