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决
辞退补偿问题
0你好,我2007年入职单位,在本单位工作8年7个月,公司突然提出要辞退我,辞退函中列出三点理由:1、不能胜任本职工作。2、与供应商不能友好沟通,导致材料供应困难,影响生产。3、与同事不能合睦相处。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辞退补偿金,辞退补偿金的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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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u48706 提问时间:2015-12-04 13: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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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5-12-04 13:50:39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律师积分:1281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