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到法定年龄生子,彩金问题
10律师,你好!我有个女性朋友17岁的时候怀了孩子,然后男方办了酒宴,没领证,并给了女孩5万元钱。然后和男方共同生活,生下一个女儿。后来同男方到了新疆,在男方家的大棚里干了大概8个月活,男方父母给了女孩2万元,一年前孩子1岁时候,女孩离开了男方家,现在男方起诉女孩,要求退还7万。我想咨询一下他们算不算事实婚姻,还有这个钱该不该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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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lanseiyimeng 提问时间:2015-12-07 15:5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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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5-12-07 16:45:44
1、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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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因此你朋友不算事实婚姻。
2、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按上述规定及双方已同居生活且育有子女,应返还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