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0 2015年9月3日晚,大家【易(铃木车主)、易2、杨(本人)、杨2、刘、陈、杜(同乘者) 】聚于朋友店喝茶,易铃木车主)提议骑车去石城观光,因石城可经过瑞金,后大家决议先去瑞金吃过午饭后再前往石城;当晚确定同行人数为6人,则易、易2、杨、杨2、刘 陈;杜因为工作原因不能参与,他本人也称自己走不开;大家确定出行诸多事宜后散去各自归家。
2015年9月4日早上8点30,大家于广场集合,人数为5人,易、杨 杨2、刘、陈;易2当天决定不去,大家吃早餐的时候,杜打来电话主动要求要和我们一起前行,迫于朋友关系不好意思拒绝,吃好早餐后9点左右,顺路去接到杜斌,当时有三台摩托车(易的铃木600水车和雅马哈踏板,我的本田150),当时因为只有我有驾驶证,随后大家决议我驾驶铃木600,我搭载着杜;易驾驶铃木踏板搭载陈啦啦;刘驾驶本田150搭载杨荣。
当天中午12点左右到达瑞金,午饭1点30左右大家休息好整装待发,陈有事离开,自己搭车返回于都,此时剩易、杨、杨2、刘、杜,总共5人,易独自驾驶雅马哈踏板,刘载着杨,我让杜要不坐踏板的了,反正易一个人骑车,杜说:“不要,我不相信他。”... 劝说无果后无奈同乘出发。
随后,行驶至G206国道发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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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u52794 提问时间:2016-05-02 17:4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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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6-05-03 9:05:32
建议及时报警处理。
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责任。律师积分:1281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