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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的做法违不违法?我该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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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现单位(事业单位 无编制)于2013年7月底签了5年的聘用协议,待遇的话按新进员工1300元/月的标准发放,当时要求我们交五千块钱的履约保证金,不交就不给签这个协议,协议上面写明要是五年内自动辞职的五千块钱不能返还,工作满五年后如果不在本单位继续工作的话可以返还;后面一直工作到14年初,单位有个别岗位急缺人手,领导就找我谈话,说给我涨工资和福利等,也就是每月工资和奖金合计3300元/月(这个是按有编制的员工标准发放的,当时也没有另立协议),后面一直工作到现在,截至16年6月,工作约3年左右,由于个人原因打算离职,已经递交辞职信满30天,单位要求我返还从14年初开始至今多领的福利全额(初略估计约66000元)退还才给我办理离职手续,而且我的相关证书也不给我。我想咨询下单位的做法合不合法,我有没有退那部分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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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qimaobuyang88 提问时间:2016-06-25 1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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