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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身份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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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是2001年被分配到山西省劳教局大同下寨劳教所(现下寨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   我们是2001年被分配到山西省劳教局大同下寨劳教所(现下寨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于2002年走上工作岗位,分配到管教一线工作从事执法工作至今,当时以“事业干部”身份待遇,单位性质为特殊事业单位,2003年见习期满,根据《山西省劳教系统干部管理办法(试行)》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确定职务的有关规定,我所下发同下劳教字(2003)13号文件《关于确定高海兵等同志行政职务的通知》我们被确定为行政五级职员(科员)和六级职员(办事员),后因2005年单位性质变更,由特殊事业单位变更为行政单位,同时山西省劳教系统内部进行人事制度的改革,警察身份为国家公务员,所谓的我们“事业干部”一律同工人划为一个等次,工资也由原来的行政事业套改工资改为工人岗位系数工资,但是从未下发过任何文件,只是大会上口头通知我们,但是我们至今不知是根据国家哪条法律,法规将我们这些大(中)专毕业生确定为(工人)。   我们从参加工作至今,一直任劳任怨,总盼望一天总比一天好。在管理上和公务员一样待遇,如果管教出了事,我们和公务员一样承担着重大的责任,甚至有进监狱坐牢的危险,而工资待遇只是公务员的三分之一,我们履行的是公务员的职责,我们的工作岗位是公务员的执法岗位,和公务员一样执行的劳教,强戒人员《一日生活制度》,值班,敬礼,指挥队列,出工,日常管理,有病号需要住院时,又派我们去给学员带手铐陪床,这时说我们有执法资格;大队警力够了,又说我们没有执法资格,不能够在大中队工作,就调入警戒护卫队让我们手拿警棍警戒护卫巡逻;今天需要我们了说不需要有执法资格,明天不需要了又说只有公务员才有执法资格。就这样来回的调动于执法岗上,难道您们在诱导我们知法犯法吗?不管我们何时参加工作,不管我们是中专,大专,还是本科毕业生把我们和服转军人,合同工统一确定成所谓工人,待遇是岗位系数工资,又让我们统一自费报名参加保洁工,管道工,汽车驾驶等技工培训,我们想问问您:“全国哪个行政单位,哪条法规规定有这样的所谓工人呢?”这显然是让我们在学习一门牛头不对马嘴的专业!我们的明天又会是什麽样呢?我们无法理解,我们不需要口头上的解释,我们想问领导是依据国家哪条法律哪个文件精神规定的?   根据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都参照管理,公务员法扩大了公务员的范围。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编制的工作人员”也就是“只要符合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三个条件的工作人员,都是将纳入公务员范围管理享受公务员待遇。各县市公安局都存在公务员,事业干部,复转军人(工人)等多种身份,教师都参照公务员工资待遇,而我们这些在行政单位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就只能享受项目不全“工人待遇”。2006年6月1日颁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我们难道就不能参照吗?   我们这些大中专毕业生2002年分配到劳教所参加工作的有十几个,我们分配时派遣证上盖的章是《山西省劳教局》的大红章,所里盖的是《山西省大同下寨劳教所》的章,而技校毕业生盖得是《山西省大同下寨农场》的章,我们不禁想问这鲜红的大红章正不是说明我们不是工人的见证吗?   在我们中间就有几名同志有所谓的“公务员证”的和2005分配进的同志也有证的同志。有的还是外省公务员证,没有经过任何考试,自然成为了国家公务员。在这之前,省局周培斌局长等领导在大会上不止一次提到“凡进必考”,统一参加全省公务员考试(经人事厅,司法厅,财政厅同时批准)择优录用。     这下搞的大家百思不得其解,经过大家打听才知道全省司法系统重新定编,条件同时具备:1.统招统分生2.有公务员证而且此证是当年考取当年进入行政事业单位参加工作的同志方可承认公务员,享受国家公务员同等待遇。而轻松成为公务员中有的同志即使有证(有的还是外省公务员证)也是过期作废无效的证。因为2000年4月全省公务员过渡委员会撤销,当年就不举行在校生可统一考试给证的政策,就算是还给证,都是2002年以后参加的工作有的是2005年参加的工作,说明已经过期,这样我们想问您:“他们和我们一样定为工人,既然都是工人怎么又能成为国家公务员”?况且他(她)们的公务员证已经作废,我们和他们在同一起跑线上了,这就和周局长讲的“凡进必考”相差万里。我们再问问领导,当时我们进来时为什么没有要求有公务员证的才能分配到劳教所工作,现在突然想起用这个作废的证来限制我们,十几年的时间过去了,我们的身份还没有通过正式形式来确定,该享有的待遇迟迟不能得到,我们该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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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mwf945 提问时间:2016-07-13 14:2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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