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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

此司法鉴定的结果会如何?此诉讼能判被告多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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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被告医疗过错的陈述

尊敬的    司法鉴定委员会:
    原告的父亲(儿子),男,就诊年龄53岁。2015年8月8日15时因大量酗酒后服百草枯2口,因后悔用手抠出并大量饮水,以为没事了。9小时后感到胃部不适,便打电话给孩子求教。8月9日0时21分入住被告急诊重症监护病房(EICU)救治。但8月11日深夜(约3时许),过路的人发现患者一丝不挂坠入楼下,便大声呼叫,引来医务人员急救,因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病历记载,王廷行服百草枯后有“呕吐”、“检查能合作”,具有求生欲望。子女只所以不惜花钱让病人住重症监护病房,一是要得到较好的救治、珍爱生命;二是不留终身遗憾、花钱买的是良心和尊严。但由于被告在诊疗过程中违反相关法规,在重症监护病房与外界隔绝的情况下,即对病人采取欺骗、糊弄、拒绝等“冷暴力”,又没履行好安全护理职责,致使病人赤身裸体坠楼身亡,饱受痛苦和污辱,给子女留下终身的精神折磨,其构成的侵权与人身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具体事实如下:
    被告违反《全国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以下简称《医院制度与人员职责》)等法规,构成过错和过失。
1、医生将病情详细告知病人产生不利后果;
2、被告盖有公章的《关于患者王廷行跳楼自杀事件的情况调查》捏造事实:称“下达了病危通知书”而无证据;
3、病人请求见子女遭拒绝被“冷暴力”;
4、病人要求自动出院放弃治疗遭拒绝而被置于绝望之中;
5、病人出现躁动后,不按规定加强护理,反而护士脱岗;
6、被告盖有公章的《关于患者王廷行跳楼自杀事件的情况调查》捏造事实:称“(病人情绪波动)此情况出现后医护人员告知了陪人”。而事实是:没有告诉。
7、病人情绪波动、以注射镇静剂控制后,就不管不问、万事大吉;
8、生命体征、病情变化动态监测被中断;
9、氧气管、导尿管、心电图等各种管道和仪器被中断;
10、重病监护病房对病人的医疗护理、生活护理同时被中断;
11、当班护士不具备icu护理资格。

具体依据:
1、医生将病情详细告知病人,产生不利后果
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关于患者王廷行跳楼自杀事件的情况调查》(以下简称《医院情况调查》):“病人因口服百草枯毒性大,治疗效果欠佳,导致该患者肝肾功能损害逐渐加重,并出现肺功能损害,血氧饱和度下降等一系列不良并发症。上述症状出现后,医生已详细告知了病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然而,本案却是因医生将病情详细告知病人,致使病人出现情绪波动。 同时,《医院制度与人员职责》《ICU 护理工作制度》第9条告知制度、第9.4款规定: “从医疗角度不宜相告或当时尚未明确诊断的,应向其家属解释。”
2、被告《医院情况调查》捏造事实:称“下达了病危通知书”而无证据;
被告在《医院情况调查》所写:“下达了病危通书”。子女并没有收到过。被告也没有家属收到病危通知书签字的任何证据。录音证据医生承认没下过病危通知书。
3、病人请求见子女遭拒绝被“冷暴力”
根据录音证据,病人在极度恐慌时请求医生要见子女,被医生以各种理由拒绝。按照《医院制度与人员职责》《icu(重症监护病房、加强医疗病房)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第七条《为病人提供非医疗技术方面的服务制度》第10款:“及时向患者家属告知患者确切病情,并给予他们支持和安慰,适时提供接近患者的机会”。情绪波动,难倒还不是子女接近病人的机会?医生却用说谎、欺骗手段,无情地拒绝,让病人更加躁动。
4、病人要求自动出院放弃治疗遭拒绝而被置于绝望之中
     根据《医院情况调查》:“(病人)自认为治疗无希望且花费高,要求自动出院放弃治疗”。根据证据录音,医生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导致病人绝望。《医院制度与人员职责》《行政管理》第二十七条医院依法维护病人权利第2条,第2.1 款: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精神病、传染病患者的某些情况属不允许范围)可拒绝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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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内容

提问者:u55658 提问时间:2016-07-26 16:5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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