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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在没有产品标准与备案的情况下违法生产,违法行为严重么,受害一方能获得多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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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我家从湖北孝感应城的美固公司购买了一台价值75万元的 PGZ800挂面机械,但是由于机械质量不合格,导致投产失败,损失了大概200万元。在找厂商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后来只好向当地湖北应城质监局,并要求查看该挂面机械的产品标准备案。应城质监局一再推脱,最后我家人多次找省质监局投诉。应城质监局在省质监局压力下,就为该机械专门伪造了一份有效期为2010.4月——2013.4月的备案书。后来,苦于缺乏有效证据,而且由于投产失败家里陷入经济困难,实在耗不起时间和金钱,最终被迫与产商达成和解,仅赔偿15万元了事。2016年3月3号应城质监局的龚斌副局长突然给我爸发了一份消息和录音文件,告知应城质监局副局长郑军违法伪造了PGZ800挂面机产品标准。音频文件记录的是2013年7月13日由应城质监局副局长郑军主持召开的案件专题工作会的现场发言,这段录音证实了以下几个问题:   
1、美固公司生产的PGZ800型挂面机无产品标准,属违法生产的产品。    
2、应城质监局郑军副局长伪造产品标准备案,在美固公司产品标准备案过程中多次造假。录音文件显示,在会上,郑军为伪造产品标准,现场安排相关人员调整、改进造假材料。
3、郑局长还在录音文件里,提到了他的违法行为还得到了上级主管部门孝感市质监局的授意。
    但是郑军局长否认次录音文件的真实性,后来又把录音拿去鉴定,鉴定结果为真。我们要求湖北省质监局调查此事,但是省质监局也一再推脱。家人最后只好通过信访途径。湖北省信访局要求,应城质监局的上级主管部门孝感市质监局调查此事。孝感质监局最后给了一份《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但是该意见书避重就轻,指出应城质监局副局长郑军只是伪造了产品标准备案的时间,这就相当于间接承认该产品是有标准与备案的,大大降低了质监局相关官员以及生产厂家的责任。而如果没有官方提供的能够证明该机械属于没有标准、违法生产的产品的相关说明或证据,我家人就很难讨回公道、挽回一部分损失。我家人最近几个月一直周转于湖北省质监局和孝感质监局,但是事情依然没有任何进展。
我想咨询下,某种型号的产品可以使用其他型号的产品的标准么(主要是对伪造产品标准和伪造备案是不是一回事很困惑)?如果没有官方提供的能够证明该机械属于没有标准、违法生产的产品的相关说明或证据,我家人是不是很难通过打官司讨回公道?还有就是商家在没有备案的情况下生产,以及质监局局长伪造产品备案,这种违法行为严重么?就这种情况,国家有相关的赔偿规定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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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u56388 提问时间:2016-08-21 10:4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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