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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服终审判决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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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1月10日施工班组组长何*与我公司项目部签订《劳务承包协议》。期间何*向擎天建筑架料租赁站潘**租赁架料。工程完成后在项目部与何*签订的《班组清场协议》中明确项目部支付给何*的余款中包含架料的租赁费。之后,由于发包方拖欠支付我公司工程款,导致何*为我公司支付款问题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申诉,为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处理决定书,并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处理决定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给我公司,我公司于2015年2月向何*支付了包含租赁架料款在内的所有款项。需要说明的是,在法院执行局处理支付给何*的款项时,我公司曾经通知擎天建筑架料租赁站潘**到法院,并告知何*所得款中包括租赁架料的租赁费。因此,我公司已经支付了租赁架料款给何*,擎天建筑架料租赁站潘**也明知,本应该直接起诉何*,然而,却把我公司告上法庭。从潘**向法庭提供的合同和收、发货清单上看,潘**提供的合同印章与收、发货清单上的租赁方名称均不是我公司项目部印章,而且收、发货清单上的材料员不是我公司的在职材料员,只是在合同上甲方签字的地方有项目部联系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了自己的名字在上面(当时是施工班组何*与潘**签订的租赁协议,他们认为有一个单位的人在上面签个字比较可靠点,于是就找到联系人签了个名字在上面,并没有盖章,说明潘**是用假公章伪造合同,提供的合同系伪造合同,是无效合同,这点我公司提供了充分并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可是法院在我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潘**提供的合同是假合同,只凭此假合同上有我公司联系人的签名为由,判定我公司输了官司,又要支付潘**租赁费、利息及相关费用。但是此判决为终审判决,我公司认为判决有失公平,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不服此次判决结果,请问贵铝建将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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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u56322 提问时间:2016-08-23 3: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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