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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析产被房产交易中心不予受理,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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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描述:
王男和胡女是夫妻,婚内分别在吉市和所辖县遂县共同购置了两套房产,2015年12月,王男和胡女通过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上约定:遂县房产归王男所有,吉市房产归胡女所有;由于考虑小孩教育问题,王男和胡女在办理过户手续前达成协议进行变更,遂县房产归胡女所有,吉市房产归王男所有;
2016年7月,王男、胡女根据法院离婚调解书及房产变更协议在遂县将遂县房产顺利过户给了胡女;
2016年8月,王男、胡女根据法院离婚调解书及房产变更协议在吉市准备将吉市房产过户给了王男时,被吉市房产交易中心拒绝,并出具了《房产交易不予受理告知书》,称:王男、胡女申请按照离婚析产方式由你俩共有转让过户至王男一人名下,与已经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吉市房产归胡女所有存在冲突,不予受理。对王男胡女的房产变更协议不予认可。
他们称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第28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这一条,认为:自民事调解书生效开始,这两套房产的产权变更即已生效,后面的王男和胡女的变更协议只能算第二次变更,需要先按照民事调解书约定办理,再按照变更协议进行办理;如此一来,王男和胡女需要分两次办理过户手续,交纳两次税费,并且比较重。
王男和胡女对此不服,理由:当事人对法院判决也好,调解书也好,所确定的权利有自由处分的权利,可坚持,也可放弃,房产交易所一定要按调解书执行是不对的,侵犯了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况且同样情况遂县房产交易中心已经办理,同样物权法两地认定不同。
但打官司耗时耗力。
请问:1、吉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认定合法吗?依据理由是什么?
2、有什么途径解决王男、胡女房产过户问题?哪些更省时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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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scgls 提问时间:2016-09-22 9:4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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