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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局不执行中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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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钦北民初字1535号案件。原告李玉宝诉被告李玉富停止侵权、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钦城独任审理。于2015年7月29日、2015年9月2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玉宝及其委托代理人农成达,被告李玉富及其委托人李冠营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于2015年11月5日审理终结。判决内容:被告李玉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其占用原告李玉宝宅基地的猪栏(范围为北面宽0.92米,南面宽0.6米,长2.3米)拆除并将该土地返还原告李玉宝管理使用。
由于(一审被告)李玉富不服一审判决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2016年1月11曰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2016年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经二审审理查明,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号:(2016)桂07民终42号。判决于2016年3月21日。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由于被告李玉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原告李玉宝于2016年4月27号向钦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并受理,已立案执行。案号:(2016)桂0703执411号。立案受理后执行局多次到现场勘查并通知李玉富自行拆除侵占的猪栏,但李玉富和他一家人蔑视法院,拒不履行。甚至在2016年9月20号法院执法人员到现场勘查时贴出公告:“限李玉富于9月26号前将猪栏拆除,还李玉宝管理使用。”刚刚贴好公告李玉富的家人在执法人员的面前将公告撕掉,以示抗法,执法人员无奈走了。至今为止李玉富也没有自行拆除。我多次与法院、政法委、钦北区人大信仿沟通反应,要求强制执行,但至今仍然没有结果。从受理立案执行至今已有半年时间,各部门都是各行推拖。难道法院判决的一纸文书只是一编空文!别让百姓心寒。我危房拆于2015年5月18日至今已差不多两年时间。现已没有房子住,借住于别人家里,困难至及。家中有一个脑中风半身瘫痪生活不能自理的母亲。一年的收入极及可微,被政府列入2016贫困脱贫户。2014年的时候危房临近倒踏,房顶多处漏水,墙体四处裂痕,决定四处借钱改建。可万万没想到邻居的李玉富一家人看我家贫穷人丁少,他们兄弟姐妹多就欺压我一家人。从拆房到现在一直以武力阻止施工,我实在无法忍受当今法制社会竟有如此恶霸之人。上报政府部门调解不得,上诉法院以法律解决。现等到执行阶段可法院也好像怕他们似的,一拖再拖不想管事了。我想有个家怎么就那么难啊!实在没办法只能求助于各界人士了。望各界人士和上级领导能在第一时间处理。


急盼!

致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南间村委团里村七号,李玉宝,电话1826958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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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u57365 提问时间:2016-10-23 23:3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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