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广告招租
已关闭

二手房买卖合同

0

我是介绍双方买卖二手房,双方进行二手房买卖,合同上第三条是11月20日买方付清全款。双方协商,12.30日卖方搬走(合同上附加),但是合同上第四条,有一个交付房屋之日,付清尾款(当时是友好协商,没注意这条),也就是现在买家想要12.30日付款,与第三条有了冲突,那么合同是否有效,作为合同的发起签订人是否有解释权(合同一式三份),同时合同上存在的冲突项,是我工作疏忽,需要付什么责任?两条冲突项,最终会判定那一条有效?

0人回复

补充内容

提问者:「那时年少」 提问时间:2016-11-17 3:51:09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