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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
0我是介绍双方买卖二手房,双方进行二手房买卖,合同上第三条是11月20日买方付清全款。双方协商,12.30日卖方搬走(合同上附加),但是合同上第四条,有一个交付房屋之日,付清尾款(当时是友好协商,没注意这条),也就是现在买家想要12.30日付款,与第三条有了冲突,那么合同是否有效,作为合同的发起签订人是否有解释权(合同一式三份),同时合同上存在的冲突项,是我工作疏忽,需要付什么责任?两条冲突项,最终会判定那一条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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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那时年少」 提问时间:2016-11-17 3:5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