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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情况属合同诈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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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的问题是这样的,特向专家请教。
深圳陆源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从2014年起代理销售我们嘉兴威士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电流互感器产品,客户下订单给陆源达公司,陆源达再下单给威士顿公司,双方约定陆源达公司在收到货款后3-5天内要将货款转付威士顿公司(扣除其差额)。近一年来威士顿公司发现陆源达公司拖欠货款严重,后来我们从客户处了解到客户的付款与陆源达所称的严重不符。2016年11月中旬,我们查询陆源达公司的注册信息发现,陆源达在2015年12月进行了减资,从原来的注册100万元减到10万元,并在2016年又进行了6次的变更操作,法人代表、股东、高管、经营地址等均全部进行了变更,而这一切威士顿公司都毫不知情(原来的法人是张鹿,经理是陆骏,一直以来业务联系都是这两人,现在的法人陈传捷和股东我们都不认识也从未联系过),在现在的陆源达注册地址已找不到陆源达的踪影。威士顿公司在知道这一切后,决定立即终止与其合作,要求尽快对账并付清余款。在我们把这一切给陆源达陆骏摊牌后,陆骏和张鹿一度玩失踪,不回电话也不回信息,后来通过其他人向威士顿提出,要威士顿补贴陆源达公司160万元,他们才对账,进行客户交接。后来经第三人协调,陆骏坚持至少要威士顿给他们130万他们才同意对账和客户交接。当前陆源达共欠威士顿货款385万元,我们得知在客户手里未收回的大约255万元左右,约有130万元被陆骏和张鹿截留占用,现这笔钱他们死活不愿还,一定要占为己有,一定要威士顿同意不让他们还才与客户进行交接,让威士顿自己去收客户余下的255万元左右货款。另外,我们还得知,陆源达在11月中旬向客户发送文件,要求客户将余款不要付给陆源达而是付给其他他们的朋友公司(在我们向他们摊牌前)。
当前,陆骏等人拿着到手的130万元不给威士顿,作为与客户对账和交接的条件,威士顿对此束手无策,陆源达新的法人陈传捷和股东杜武又不出面。威士顿公司385万元的货款早就到期。
这样的情况,陆骏和张鹿算是诈骗吗?他们构成犯罪吗?是否可以以刑事来起诉?
如果只能算是民事经济纠纷,威士顿法院起诉陆源达,能收回全部货款吗?
非常希望得到专家的帮助,收不回货款工厂将面临破产倒闭。
联系人:彭先生,电话:18857388598,微信:wx1308333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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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内容

提问者:彭先生 提问时间:2016-12-27 21: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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