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高人,我厂控告书依法是否应当受理?
0 控告书 渎职侵权罪,滥用职权罪 故意可以成为滥用职权罪主观罪过的理由 刑法:玩忽职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台江区房管局公然造假(制造一起虚假诉讼案件)造成我十八年科技小微企业破产。几十号员工无家可归,颠沛流离,流落街头。 控告人:福州市台江区清辉文化工艺厂负责人:郑昌辉.男.1956.12.27出生 被控告人:福州市台江区公房修建公司负责人:陈兆金 被控告人:福州市台江区房地产管理原局长:唐兴良 .现任局长:薛榕生 (虚假证明是薛榕生签发) 请求事项:1.查清租赁协议是通过房管局授意下签订事实真相。 2.赔偿控告人与台湾签订专利转让终止履行,赔偿人民币4仟万。 3.追究渎职罪刑事责任 《一》、事实理由:2010年9月份台江区规划内河改造工程后,陈兆金获悉后和唐兴良等人.筹划霸占拆迁补偿款,配合启动虚假民事诉讼案件。于2011年5月25日民事诉状,证据1。同年7月7日台江区法院民事判决书,证据2。台江区法院房产庭法官现已审查,是否徇私舞弊之关系?企图已合法霸占掩盖罪行。在法院审理过程,刘耀人提交一份虚假证明,法院采信这虚假证明,判决“租赁协议无效”造成法律不公,冤案存在。被控告人与控告人租赁协议证据3。台江区房管局虚假证据4。事实真相:15年前原汽车改装厂干部唐梅英同志受汽车厂委托与清辉文化工艺厂,台江区公房修建公司法人余永斌三个单位协商移租一事,地点:在台江区房管局原局长办公屋唐兴良经协商,汽车改装厂厂房退租后,本是清辉厂与房管局签订协议;唐兴良骗我们说,厂房太大,影响不好,你又是公房公司职工,先与台江区公房修建公司名称和台江区房管局签订租赁协议后再与清辉文化工艺厂和房管局签订。现三个单位当事人都健在。众所周知;台江区房管局下属单位台江区公房修建公司,行政业务,包括公司经理都是台江区房管局任命。这二仟多平方面积“租赁协议”没有原房管局唐兴良局长授意下,台江区公房修建公司能擅自主张吗?何况租赁协议已履行15年以久?前几年厂房修善时,由清辉文化工艺厂通知公房修建公司后公房公司写报告给房管局,再由房管局派人查看后估价,修善费用后,才交施工队。这是审批流程,有证可查。可查房管局财务部门。以上事实说明的这捏造事实真相已触犯刑法。损害当事人利益。 《二》、三年以来控告人告知被控告人厂房大面积漏雨,需要修善,而被控告人置之不理。致使2011年12月20日控告人脚踏烂木板上摔倒骨折,当时报案在苍霞田垱警务屋有凭证可查,病历发票等证据5。台江区苍霞街道办事处,通知:被控告人台江区公房修公司证据6。造成工厂停产停业,严重亏损。与台湾签订专利转让终止履行,对我国对台政策和我省战略计划造成负面影响,商业信誉造成损害。证据7。综上所致,造成控告人4仟多万损失,霸占拆迁补偿款5仟多万。至今控告人企业员工流落街头,无家可归,企业破产。 《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首次明确读职罪主体涵盖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解释第匕条规定,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立法解释的规定,运用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台江区房地产管理局是行政单位,委托台江区公房修建公司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 主送:最高检察院控告厅 证据1:民事诉状 证据2:台江区法院判决书与福州市法院判决书 证据3控告人与被控告人租赁协议 证据4房管局虚假证明, 证据5:病历发票 证据6:台江区苍霞街道办事处,通知:被控告人台江区公房修公司 证据7:专利转让协议,专利证书,终止挂号函件 证据8:控告人营业执照、答辩状,交房租凭证 证据9:台江区法院执行通知书 证据10:海都报和东南快报,等照片 证据:11:台江区法院执行公告 福州市台江区清辉文化工艺厂 ,全体员工 联系电活:18059014591郑昌辉
2016.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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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u58289 提问时间:2017-01-08 10:3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