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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办理拆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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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书
原告郑昌辉,男,195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隆平路127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03195612270077。
被告福州市晋安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长乐北路156号局长:王升.电话:
第三人福州捷诚房屋征收工程处,地址:福州市晋安区岳峰横路18号佳馨苑6#104朱林君,电话: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违法拆迁,将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风板村徐宅105号房屋的拆迁补偿款支付给原告。 2.判决被告2014年11.月至12月出据调挡资料林冬梅54.5平方面积真实性
3.撤销第三人与无产权人徐文华签订房屋调换协议。 事实与理由
2016年.11月.2日第三人.袁承志主任办公室获悉,座落在鼓山镇风板村徐宅135号新宅105号被徐文华强行拆除后新盖弎层楼,已签订房屋对换协议。林登梅(又名林冬梅)系原告的外祖母,于1996年5月死亡,有位于福州市郊区凤坂徐宅135号(集体号)两层房屋现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凤坂村徐宅105号房屋。1989年9月4日,林登梅(又名林冬梅)将上述房屋公正遗嘱给原告继承,因房屋原产权证遗失,2006年原告向被告申请补办房产证,原告依法提交了材料,缴纳了相关费用,被告出具了收件收据,开出了行政事业单位专用缴款书,并办理了公告,但至今被告仍未补办房产证给林登梅。2015.年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凤坂村徐宅105号房屋因拆迁获得补偿,原告作为继承人要求第三人将补偿款发给自己,但因林冬梅产权证遗失,第三人不予支付,后原告也多次要求被告补发房产证,但均未果。经晋安区房管局调档回复林冬梅产权54.5平方,2014年11月24日福州捷诚房屋征收工程处朱林君签字收走原告的福州市房屋所有权登记收件收据原件并不予归还,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原告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请求贵院予以支持。
此致
台江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郑昌辉 
(证据加个公正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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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内容

提问者:u58341 提问时间:2017-01-11 2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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