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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的招考聘用人员转正后工作满一年12月底过完辞职,不予发放绩效考核奖励工资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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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于15年6月参加某市招聘考试,被录取并在该市官网上公示后入职,试用期为3个月,15年10月转正,有下发转正的红头文件。转正后并没签订劳动合同,人社局说合同没有了,等后面,也没有专门在通知我们去签,市里其他聘用人员几乎就没有签合同的,有劳动用工备案,登记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5年底根据人社局的文件,所有全市的干部不分是否聘用,都可以根据年底干部绩效考核定等次发放绩效奖励。15年底给我们按月份发放了绩效奖励。今年年底,我因考上事业编制,在经单位领导同意后,干满12月,月底离职。离职前咨询过领导关于绩效奖励工资是否会予以发放,领导的意思是肯定会给。
    但是,该市人事局于17年1月9日开始考核聘用干部,经向单位同学询问,得到的答复是人社局以我在考核时已经离职为由,不予我参加考核,未定等级,拒绝发放绩效奖励。考核前,人社局有下发文件,规定考核人员须为在岗人员,文件依据13年下发的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找寻该办法后,发现其中并没有转正满一年就予以发放绩效奖励的相关规定。
     因此,对于此事我有几个疑问。
     1.我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用工备案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合同关系是否有成立?是否可以以下发文件或者劳动用工备案作为成立的依据。
     2.人社局并没有在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上明确规定转正满一年给予发放绩效奖励,但是是大家默认的事实,是否这样并没有一定要给予发放绩效奖励的依据。
     3.人社局每年下发的考核文件的标准,都是其规定,每年的规定都不相同,最终解释权归人社局,是否有理?
     4.绩效奖励到底属不属于工资的范畴,是否属于劳动法的保护?
     5.对16年全年的干部考核放在17年1月,并以17年1月是否在岗去评论16年的绩效奖励是否予以发放,是否合理。
以上就是我的一些困惑,现在对于我来说,绩效奖励发放的可能已经特别小,就算是发放也是最低标准,我现在比较关心的就是我的这些困惑,以及人社局这样的行为是否违反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希望能帮我解决这个困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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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u58453 提问时间:2017-01-20 19:5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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