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欠薪后逃逸
0刘__,男,汉族,48岁,家庭详细地址。身份证号:4290061969*******。于2005年4月来深务工。现与妻租住深圳市宝安区光明新区公明镇南庄新村六街六巷203房。电话:13530325920
向_,电话:18824397759,湖南省平江县人(具体信息不详)。欠薪逃逸之前租住龙华新区大浪社区潭罗新二村三十一栋204房。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在2014年5月期间,经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一路226美业装饰个体老板马南栋(电话13528831847)荐引,受雇于被告。双方口头约定做点工,按深圳市场行情做一天8小时计酬300元。年底时欠薪1000元。
2015年开年后美业装饰老板马南栋将固戍村口处一个小店面的装修工地木工活清包给被告施工,被告雇请原告按惯例做点工。工地完工支付后连同2014年底未支付薪酬,还欠原告工薪1500元。
之后被告随即接到湖南老周(电话13537637978,之前和被告租住同一栋楼)承揽的宝安区西乡宝民二路111号店铺的装修工程,将木工项目转包给被告。完工支付部分后总计拖欠原告4500元。
2015年3月底至2015年6月16号期间,被告经老周介绍,老周经老田介绍,(原告缺乏老张,老田的联系方式),被告承接到深圳软件园二期11栋一楼职工用餐餐厅装修项目的木工项目。被告(电话18824397759)雇请被告弟弟(电话为长沙地区,开头为152,原告将所存其电话丢失。),原告(电话13530325920),湖北公安市小彭(电话18820920682)租住罗湖上沙,确切地址不详,湖南徐师傅(电话18666201424)租住大浪社区潭罗,具体信息不详。江西张师傅两父子(租住大浪社区范围,具体信息不详)等人施工(当时办过施工证,我于2017年1月20号前去深圳软件园二期管理处,管理处告知装修施工人员资料没有存档)。施工期间被告分几次仅支付几千块生活费等薪酬。工程于2015年6月16号木工项目彻底完工后,被告以甲方没有支付工程款为由尚欠原告13500多元,拖欠小彭4000多元,徐师傅近2000元,拖欠江西张师傅两父子3000多元。原告找被告多次讨薪未果,通过多次电话联系湖北公安市小彭,湖南徐师傅。了解到他们经过几个月的讨薪,他们均已逐渐要回全部欠薪。
之后原告给被告在鹤州小学旁边一工厂装修办公室给被告做了5天,支付过生活费500元,宝安区城管办前面电影公司做了4天半给过500元生活费,横岗新时代广场旁边一四川人开的火锅店(被告一开白色封闭客货两用的车老乡张某承揽,转包给被告。)原告做工11天半,当时几号开始,几号结束,讲得清清楚楚。可被告说11天。(原告不想与被告争论,11天就11天。
临近年关,多次电话联系被告,被告转账1000元到原告指定在一起做事的朋友广东籍茂名的徐师傅(电话13829243373)的账户。随后被告承诺年底全部结清。到了过春节时被告乘高铁逃逸,造成原告没钱回家。此段有广东籍茂名的徐师傅知情。
开年后本人多次电话讨薪,被告以各种理由搪塞。由于今年夏季期间装修活较少,本人回家乡时,手机被儿子弄坏,卡弄丢。记载信息缺乏,但后来多次找被告讨薪的电话录音,以及身边朋友的通话录音证据可证明欠薪金额及事实存在。已刻录成光盘。)
此后原告不再给被告做事,并多次电话联系被告,催要拖欠工薪。(有被告多次的电话录音证据,以及原告通过湖南徐师傅了解被告下落的电话录音,还有通过美业装饰老板马南栋打听被告下落的电话录音。)
2017年1月11号通过微信好友被告老乡湖南徐奇志的微信得知,被告已搬走原租住地。联系湖南徐师傅,湖南徐师傅打听到的信息是被告就在原租住地附近。但法律条款规定居民身份证信息属他人的隐私。原告报警求助警察,龙华龙城派出所出警后当面告知,民事纠纷不属公安机关受理。建议原告找大浪劳动仲裁办处理。原告于2017年1月12号找到大浪劳动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告知已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只能通过走法律程序到法院诉讼解决。
根据深圳市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原告认为此情形,被告与深圳软件园一楼餐饮经营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尽管只是临时性的劳务关系,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存在的事实。由于经营方没有依法即时告知原告签订施工劳动合同,导致被告结算后卷款逃逸。应由一楼餐饮经营方分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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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刘全华 提问时间:2017-01-21 18:5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