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在整不明白,没了发票咋营业?—— 一个遵纪守法的小微企业经营不到一年就被活活掐死
02007年河南省渑池县发生了一起令人匪夷所思的案子,一个遵纪守法、诞生不到一年的小微企业,因发票问题被活活掐死,当事人遭到不明不白的牢狱之灾。
当事人孙某2005年初在洛阳浮法玻璃集团公司停薪留职,到渑池县振宏物资回收公司就职。振宏公司2004年注册成立,三证俱全,注册资金50万,2005年6月从渑池县国税局购领了《河南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并开始营业。公司主营废玻璃,向洛阳浮法玻璃集团公司下属的龙飞玻璃公司和龙翔玻璃公司(二合一简称“玻璃厂”)供应经清洗的废玻璃,用作熔炼新玻璃的添加剂。经营期间公司遵纪守法、照章纳税(不到一年时间缴税13万多元),且无任何不良记录。
2006年5月渑池县国税局突然以“五保一”(五家企业保留一家)为名清理整顿。结果未发现任何问题,却强行收缴了振宏公司的合法销售发票,且不留任何书面字据。
振宏公司多次到税局协调寻求出路均遭拒绝,工作人员还暗示要振宏自己解决。按约供货不能停止,资金链断裂,公司瘫痪。半年后“章丘市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简称章丘公司)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振宏公司的企业信息被《网导之家》披露 见河南篇第691项),要为孙某代开“保真”发票(以税局鉴定为准)。双方商定,孙某挂靠章丘公司,负责渑池业务,并缴纳含营业税在内的管理费;章丘公司负责如实开具销售发票。更换发票前,玻璃厂将章丘公司的“三证”副本交县国税局顺利通过审查,取得资质。
2006年6月起,孙某向玻璃厂共出售了4340.09吨废玻璃,并提供了章丘公司开具的销售发票三次共27张、23万多元。玻璃厂凭借此发票与孙某结账后,先后三次向国税局申报抵扣增值税款。前两次获审查通过,并抵扣了增值税款19万多元(发票金额的10%)。第三次申报后被告知发票属假。
经查,章丘市确实有个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经营场地等与本案中的章丘公司完全相同的企业,2003年底注销。章丘市国税局只证明这27张发票不是他们所发。
为掩饰其滥用职权及渎职之过,税局2007年11月19日以“已触犯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为由,对玻璃厂提出司法移送。一周后孙某应约到渑池公安局接受调查,说明误用假发票的来龙去脉。结果当天被刑拘,之后遭逮捕、起诉、判刑。
孙某“误用假发票”这一行为,为渑池县的公检法税所认可,从未怀疑。刑法并未对“误用假发票”有任何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违法。然而公、检、法坚持国税局的逻辑(用假发票等于虚开罪成立),将孙某判3缓5罚款10万。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参考》2001年第6辑第107号指导案例中,对虚开发票罪做出了明确的裁判理由,国家顶级权威法律专家(杨敦先、房维廉、丁慕英、甘明秀)对本案做了明确的论证意见—— 虚开罪不成立!
一、实在弄不清渑池税局强收发票的真实原因
1、2006年税局的解释是“五保一”。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国税局的行为,明显违法。
2、2009年的解释变成“违犯规定”。2009年5月国税局在回应相关问题质询时,不再是“五保一”,而变成了违犯了某文件的规定。然而该文件明文规定,本通知“不作为执法依据”,而且振宏公司也没有任何不符合该文件的行为。再说了,即使违法了规定,为什么不“限期整改”?为什么不“书面通知当事人”?
税局还胡说没收发票,并“没有取消其合法经营的资格”。实在整不明白,没有发票怎么结账货款?怎么缴纳营业税?
3、2016年又有了新的解释——税局有权依法收缴发票。
最近税局又强调,他们有权收缴发票。是的,税局的确有权收缴企业的发票,但不知这权力是谁给的?锁了没有?他们依据的是哪个法?是税局违法,还是振宏公司违法?
《发票管理办法》第41条的规定,“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二、四判三错,是渎职,还是钓鱼执法?
半年之内渑池国税局对章丘公司及其发票共进行了四次审查,结果三次错判。2009年国税局在回应“如何审查发票”时,竟说“我局并不鉴定其取得的废旧物资发票的真伪。”
《发票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第43条规定,“发票的真伪由税务机关鉴定。”渑池县国税局既是发票真伪的权威鉴定机关,又是抵扣税款的执行者。他们在审批抵扣税款时,竟然不管发票真伪,一而再、再而三地通过审查、实施抵扣。不仅要问,国税局的行为究竟是渎职,还是钓鱼执法?
实在搞不懂税局收走振宏公司合法发票的真实原因。“只知上税、不会上香”、刚下海不足一年的孙某,竟遭此灭顶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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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u58488 提问时间:2017-01-23 21:4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