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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怎么了
20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的笑话。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三初字第1513号民事案件。立案是“保证合同纠纷”,传票是“保证合同纠纷”,普通程序审理未依法归纳争议焦点,第一次开庭审理的是“借款合同纠纷”,第二次开庭审理的是“债务转移纠纷”;判决书中“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是“合同纠纷”。在判决书中还有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双方约定被告替原告追回投资的时间为2014年春节前”、“被告向原告支付后,取得向实际侵权人主张权利的资格”。这个案子花不花,到底是什么案由及案件性质是对的啊。是不是要依法呀。四级、三级、二级、一级案由是有法[2011]41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及法[2011]4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律规定的。法院想怎么审就怎么审,想怎么定就怎么定,这事咋办啊收起全文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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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u58692 提问时间:2017-02-15 10:1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