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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0律师老师好,债务人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先向债权人A银行抵押贷款,后债务人在部分土地上建设房屋,债权人B对房屋享有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已经法院判决确认)。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要求评估机构对土地和房屋分开估价,并告知“债权人B只能在房屋的价值内优先受偿,不足清偿部分转为普通债权,而土地价值只能债权人A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债权人B对土地没有优先权”。本人认为,这种方式不能体现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精神,请问执行法院的执行财产分配方式正确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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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lxc5533 提问时间:2017-04-05 20: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