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件
0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法院执行局领导您好:
我叫刘立滨,于2015年10月22日依据(2015)呼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薇,被执行人孙传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被执行人判决生效后未按规定时间内履行赔偿申请人刘立滨车辆施救及维修费,交通费等47153.78元。被执行人孙传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自从我向呼兰区法院申请执行之后,曾多次找呼兰区法院承办人肖瑶,向其反应该案件情况,承办人肖瑶一拖再拖。拒不采取任何有效措施执行此案。使这起执行案件久拖不结长达两年之久。因此承办人不作为的行为给申请人带来无法承受的精神和济压力。恳请省法院执行局各位领导督办此案。
申请人:刘立滨
电话15636806090
2017年3月31日
附:民事判决书一份,执行判决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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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u60912 提问时间:2017-06-11 19:3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