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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年11月17日,廖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搭乘黄某,由岩庄加油站路口左转弯驶入245省道17KM 260M路段往全南方向行驶时,与陈某驾驶的由江西坝仔方向行驶的后八轮重型货车发生相撞,导致廖某重伤,黄某死亡,在这次车祸中,陈某所驾驶的货车,由于要避开前方挡住视线的停在马路边占道使用的农用货车而逆行黄线以外与已经左转正常驶入车道的廖某所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当地交警判该事故中,廖某陈某同等责任,问在陈某在驾驶超重货车且前方有阻挡车辆的时候未减速行驶逆行黄线以外,为什么正常行驶的廖某还要被判同等责任,且非法占道使用的农用车不用承担任何的责任,在事故车检中,该大货车刹车系统存在问题且未年审,而廖某的摩托车年审手续齐全且没有问题,事故车检的时候有关部问提出廖某的摩托车灯光系统不符合,问在事故出现以后他怎么能判定不符合,且在后续的上诉中。该交警大队并未在规定时间5个工作日内做出任何答复,只是在法庭上提了一下是该交警大队存在工作失误。问该交警大队是否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或者失职包庇下属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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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廖智 提问时间:2017-07-06 12: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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