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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帮助罪犯诈骗钱财用于归还违法发放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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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叫佟大艳,是凤城市兆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总经理。2013年9月3日,凤城市工商银行的信贷员李延宏带着凤城市恒大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法人王礼波找到我,以银行的名义担保借款了480万元,期限为一个月,李延宏和王礼波共同给我打了借据。该笔480万元的贷款其实是用于偿还工商银行向王礼波违法发放的贷款。在我得知被诈骗后,我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目前,王礼波因诈骗罪被法院判刑15年,银行工作人员李延宏和邹德利也分别因为违法发放贷款罪被法院判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的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6项规定,应当追缴的情形包括“使用其他非法手段,骗取对方支付财物的”第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将诈骗财物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属于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2011年最高检察院关于刑事诈骗的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二)对方取得诈骗财物源于非法债务或违法犯罪活动的”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工商银行和王礼波诈骗我的480万元应当予以追缴。同时,李延宏和邹德利违法发放贷款罪已经成立,那么他们违法发放贷款就系非法所得,也应该予以追缴。可时至今日,我的480万元及其合法利息也没追缴并归还给我,在此,我想咨询律师,怎么才能追缴回我的4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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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u61314 提问时间:2017-07-27 10:4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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