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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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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法官好!
劳动仲裁开庭审理期间,对方拿出假合同,申请方人员已久明确指出该合同与本案无关,并准确指出多处不同之处,可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一意孤行,不让被申请方拿出真正实用本案的合同,请问各位法官大人,仲裁员是否可以利用被申请方提供假的证言、证据作为最终判决仲裁裁决书的依据?
不知写的这个问题能否能提交给秉公执法人员的手里,但愿老天保佑公正司法一直在每个百姓身边,我们是生活在法制国家,从中央到地方国家机关一直在向全国公民进行普法,我们连云港市执法人员更应该知道怎样利用手中权力为百姓做实事,办好事.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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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u61682 提问时间:2017-09-23 13: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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