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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江蓬法棠民初字第417号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住址:江门市建设路49号之五。
负责人:吴达豪。
委托代理人:朱炜剑、陈朝宏,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彦峰,男,1970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开平市水口镇。
关于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以下称“江门广发银行”)诉被告谭彦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晨峰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门广发银行的委托代理人朱炜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彦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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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玛驰 提问时间:2017-12-01 1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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