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交换权
0甲方与乙方进行土地交换,甲方在合同上明确了对乙方土地使用权及土地附属物的转让并给出相应金额等价交换。乙方在合同上与甲方写了土地交换,但未标明甲方土地附属物是否转让。事后乙方对交换得来的土地进行改造,甲方表示乙方交换后的土地附属物的所有权在合同书写时未交于乙方,即仍然归于甲方,当时合同上的甲方交换出的只有土地而不包括其附属物,在通俗社交上土地和土地附属物是分开的,甲方表示乙方无权对甲方土地附属物进行处理。经协商,乙方不同意甲方具有土地附属物的所有权,甲方有权收回土地,合约作废吗?
我认为甲方有权销毁合同:
1.“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指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乙方在与甲方签订合同的时候,达成共识,甲方交换给乙方的土地不包括土地附属物,即采用二元主义之说,但“依中国现时法律,建筑物和其他定着物、附属物均属于土地,土地使用权转让,地上物一并转让”即采用一元主义。也就是说乙方给甲方错误认识,致使甲方认为自己交换的仅为土地不包括土地附属物,事后乙方根据我国现时法律要处理土地附属物,对甲方存在着欺诈行为。因此甲方有权使合同作废收回土地。
2.根据合同的完善性,在甲方对乙方的土地及土地所有物的转让权明确转让时,乙方也应该对甲方的土地及土地所有物的转让权加以明确,也就是说在协议合同时大家采用的是二元之说的思想,土地及地上物独立,如果乙方在合同生效后处理甲方的地上物,甲方有权索取赔偿,并且可以制止乙方的行为。若乙方利用我国现时法律认为甲方无权干涉,则合同本身存在着欺诈行为,此合同作废。
以上分析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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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u62102 提问时间:2018-01-11 10:04:41